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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光伏项目应优先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较丰富区域选址建设


6月1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应优先在荒山、荒地、盐碱地、采煤沉降区、关停矿区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选址建设。

原文如下: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自然资规〔202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能源主管部门:

现将《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