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应优先在荒山、荒地、盐碱地、采煤沉降区、关停矿区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选址建设。
原文如下: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自然资规〔202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能源主管部门:
现将《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能源局
2024年5月18日